新西兰信托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西兰依据settlor(设立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确定信托的征税方式,而非trustee(受托人)或信托本身的所在地。信托在所得税上分为合规信托(complying trust)、海外信托(foreign trust)与非合规信托(non-complying trust)三类。信托每一所得年度的收入,或在法定期限内分配予beneficiary(受益人)并一般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征税,或保留于信托并一般按 39% 的trustee税率征税。海外来源收入是否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在信托层面取决于settlor的税务居民身份,在分配层面取决于beneficiary的税务居民身份。
本文分六节说明上述框架,仅涉及制度本身,不讨论具体架构。
一、以设立人为基础的课税制度(settlor-based regime)
许多国家与地区依据信托本身或trustee的居民身份确定信托的征税地位。新西兰的做法不同。依据 Income Tax Act 2007,信托的征税方式取决于settlor在相关期间的税务居民身份,即为 settlor-based regime。
其逻辑在于:信托系法律架构,向信托转移价值的人是settlor;征税规则追溯至资产的来源人,而非trustee或beneficiary。Trustee与beneficiary的居民身份亦有影响,但居于次位。
税法中对settlor的定义宽于法律定义。向信托提供资产的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settlor,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提供无息或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为信托债务提供担保、或以低于市场价值向信托提供财产或超出信托运作附带范围的服务的人(s HC 27)。实务中常见父母向子女的信托提供无息贷款,父母由此一般会成为settlor,其税务居民身份随之影响信托的分类。
以下各节的分类、收入处理与分配规则,均以settlor的税务居民身份为判定基准。
二、三类信托:合规信托、海外信托与非合规信托
本法将信托分为三类(ss HC 10 至 HC 12)。此为税法分类,与按用途区分的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经营信托(trading trust)等称谓无关。
合规信托(complying trust)
认定条件:自信托设立以来的每一所得年度,trustee income均完整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且trustee各年度的纳税义务均已履行(s HC 10)。典型情形为settlor系新西兰税务居民、trustee在新西兰、收入在新西兰申报纳税的家庭信托。
严格而言,该条件考察的是trustee income是否在新西兰完税,而非settlor的居住地。Settlor均为非居民、但仅取得新西兰来源收入并依新西兰规则完税的信托,可同时符合合规信托与海外信托的定义,其征税按合规信托处理。
合规信托的trustee income自 2024/25 所得年度起适用 39% 的税率,与个人最高边际税率一致。设有最低限额例外(de minimis):扣除可抵扣费用后的trustee income不超过 NZD 10,000 的年度,仍适用 33%。Trustee income一旦超过 10,000,全额适用 39%。
海外信托(foreign trust)
认定条件:自 1987 年 12 月 17 日或信托首次设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至判定时点,任一settlor均未曾为新西兰税务居民(s HC 11)。
海外信托的特殊性在于海外来源收入(foreign-sourced income)的处理。在settlor均非新西兰税务居民的前提下,trustee取得的海外来源收入一般在新西兰免税,但须符合条件(ss CW 54、HC 25、HC 26)。2017 年修法后,trustee为新西兰居民的海外信托须向 Inland Revenue 登记并提交年度申报,且登记与申报系免税的前提条件:未登记或未履行申报义务的,海外来源收入可能丧失该年度的免税资格。
非合规信托(non-complying trust)
既不符合合规信托条件、亦不符合海外信托定义的信托,为非合规信托(s HC 12)。常见成因包括:其一,原海外信托的settlor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election(见第六节);其二,信托负有新西兰纳税义务而trustee未履行。
非合规信托最主要的税务后果:向beneficiary作出的应税分配(taxable distribution),在beneficiary层面按 45% 征税(s HC 34)。
三类分类的意义在于:既决定信托本身每年如何征税,亦决定日后分配时beneficiary适用的税率。三类的差异汇总如下。
| 合规信托 complying trust | 海外信托 foreign trust | 非合规信托 non-complying trust | |
|---|---|---|---|
| 认定条件 | 历年trustee income均在新西兰完税,纳税义务已履行 | 自 1987 年 12 月 17 日或设立起无新西兰税务居民settlor | 不符合前两类 |
| 海外来源trustee income | 在新西兰征税 | 一般免税(trustee为居民的须登记并申报) | 未必在信托层面征税;未完税的累积收入于分配时按 45% 征税 |
| 当年度分配的beneficiary income | 一般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 | 一般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海外来源部分视beneficiary身份 | 一般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 |
| 累积后分配 | 免税 | 累积收入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征税;资本利得与信托本金一般不征税 | 累积收入与资本利得按 45% 征税;信托本金不征税 |
三、beneficiary income与trustee income
信托于一所得年度取得的收入,在税务上分为两类。
受益人收入(beneficiary income)
Trustee于当年度内使某项收入无条件归属于特定beneficiary,或于当年度内或年度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将其支付或用于该beneficiary的,该收入为beneficiary income(s HC 6)。法定期限为所得年度结束后 6 个月(结算日为 3 月 31 日的信托即 9 月 30 日);信托实际申报日与申报截止日均晚于该期限的,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Beneficiary income的纳税人为beneficiary,按其个人边际税率(10.5% 至 39%)征税。例外为未成年受益人规则(minor beneficiary rule,s HC 35):在多数家庭信托中,分配予未满 16 岁的新西兰税务居民beneficiary的beneficiary income,该beneficiary自同一信托取得的年度合计超过 NZD 1,000 的,全额按 39% 的trustee税率征税。
Beneficiary income的最终征税结果,除取决于信托类别外,亦取决于beneficiary本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详见第四节。
受托人收入(trustee income)
未在法定期限内分配、保留于信托的收入,为trustee income(s HC 7)。纳税人为trustee(以其受托人身份),自 2024/25 所得年度起税率为 39%,前述最低限额例外除外。
四、海外来源收入
海外来源收入是否在新西兰征税,须分两个层面判断,两个层面各看不同主体的税务居民身份。
信托层面(trustee income):取决于settlor的税务居民身份。任一settlor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信托的全球收入原则上均须在新西兰申报纳税,已在海外缴纳的税款通常可予抵扣(根据foreign tax credit规则计算)。Settlor均非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海外信托,其海外来源trustee income不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过渡性税务居民(transitional resident)在此层面按非居民处理:过渡期内(一般约四年,常略长),settlor为过渡性居民的,信托的海外来源trustee income暂不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但新西兰居民trustee仍须完成第二节所述的登记与申报。
分配层面(beneficiary income):取决于beneficiary的税务居民身份。新西兰税务居民就全球收入纳税,新西兰税务居民beneficiary取得的beneficiary income,无论来源,均按新西兰个人税率征税;beneficiary为过渡性税务居民的,过渡期内其海外来源部分不征税。非居民beneficiary取得的beneficiary income,新西兰仅对其中新西兰来源部分征税,海外来源部分不征税。非居民beneficiary的新西兰税款,通常由trustee作为代理人申报缴纳。
Settlor或beneficiary中任一人于某一阶段取得或丧失新西兰税务居民身份,同一笔海外来源收入的征税结果即可能随之改变,而家庭往往并未察觉。
五、向受益人分配:当年度分配与累积后分配
信托财产最终须分配予beneficiary。分配的征税结果取决于两项因素:所分配款项的性质,以及信托的类别。
当年度分配
即第三节所述的beneficiary income。当年度取得、于法定期限内分配的收入,由beneficiary按个人税率纳税,信托本身不再就该收入纳税。
累积后分配
信托将某一年度的收入保留并按trustee税率完税,于日后年度将累积款项分配予beneficiary的,其征税结果视信托类别而定。
合规信托分配已完税的累积收入,beneficiary层面不再征税(s CW 53)。
海外信托向新西兰税务居民beneficiary分配的情形较为复杂。海外信托的信托财产中可能同时存在性质不同的数类款项:已在新西兰完税的收入、未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的海外来源累积收入、资本利得,以及信托本金(corpus,即settlor投入的本金)。各类款项的征税处理不同:累积收入的分配为应税分配,按beneficiary的个人税率征税;资本利得(部分关联方交易所得除外)与信托本金的分配不征税(s HC 15)。
某项分配归属于哪一类款项,一般并非由trustee指定。税法中设有分配顺序规则(ordering rule,s HC 16),一般规定分配依次视为来源于:上一所得年度已作为该beneficiary的beneficiary income的款项、当年度收入、以往年度累积收入、当年度资本利得、以往年度资本利得,最后为信托本金。
非合规信托的分配适用相同的分类与顺序规则,但应税分配的范围更宽:累积收入与资本利得的分配均按 45% 征税,仅信托本金不征税。信托仍为海外信托期间累积的收入,日后分配时一般仍按海外信托处理。
六、税务居民身份变动时信托类别的转换
实务中settlor会移民、beneficiary会迁居,信托类别随之转换的常见情形如下。
Settlor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原海外信托自该时点起丧失海外信托地位。信托的settlor、trustee或beneficiary可于settlor成为税务居民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在作出任何分配之前作出election(s HC 30,表格 IR463),承担信托此后trustee income在新西兰的纳税义务;信托就选择作出后取得的收入按合规信托处理。Settlor为过渡性税务居民的,12 个月自过渡期结束之日起算。选择作出前取得的累积收入,日后分配时一般仍按海外信托处理。
未在期限内作出选择的后果相对严重。期限届满而未作出选择的,信托就此后取得的收入一般成为非合规信托,此后取得的累积收入与资本利得于分配时均按 45% 征税。信托仍可恢复合规信托地位:其一,依 s HC 33 作出逾期选择;其二,就少缴税款作出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并于分配前缴清税款及罚款。信托为非合规信托期间取得、且未被追溯选择涵盖的收入,日后分配时仍按非合规信托处理。
Settlor离开新西兰。合规信托的settlor全部移居海外后,信托的海外来源收入可能不再当然纳入新西兰征税范围。Trustee须继续按合规信托申报(在报税表中申明其为合规信托)并履行纳税义务,税法将此视为依 s HC 33 作出的选择。
上述结果均取决于时点:信托类别、选择期限与分配顺序均以居民身份变动之日为基准。
常见问题
在新西兰设立的信托是否必然缴纳新西兰税?
Settlor均非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海外信托(foreign trust),其海外来源trustee income一般不在新西兰征税,但trustee为新西兰居民的,须向 Inland Revenue 登记并年度申报;新西兰来源收入无论settlor身份如何均在新西兰征税。
设立人(settlor)移民新西兰后,海外家族信托的税务地位如何变化?
信托自settlor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之日起丧失海外信托地位。于 12 个月内(过渡性居民自过渡期结束起算)作出选择(election)的,转为合规信托(complying trust);未作出选择的,一般成为非合规信托(non-complying trust),此后取得的累积收入与资本利得于分配时按 45% 征税,除非日后通过逾期election或voluntary disclosure恢复合规信托地位。
谁属于信托的设立人(settlor)?
向信托转移财产的人,以及以低于市场价值向信托转移价值的人,包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担保、以低价提供财产,以及以低价提供超出信托运作附带范围的服务。税法上的settlor范围宽于trustee deed所定义的settlor。
法律依据
- Income Tax Act 2007
- Tax Administration Act 1994
- Inland Revenue, Interpretation Statement IS 24/01 "Taxation of trusts"
- Inland Revenue Tax Policy, special report "39% trustee tax rate"
- Inland Revenue Tax Policy, special report "Foreign trust disclosure rules"
本文为一般性税务信息。本文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税务、法律、移民或财务建议,亦不建立客户关系。信托的分类及分配的课税结果取决于各家庭的具体事实,请在作出决定前取得专业意见;涉及中国税务或外汇的事项,请咨询中国执业的专业人士。